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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与基本律法【内附中诗词关于出对句互救之法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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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会读平水韵 发表于 2016-9-20 15:31
倔强野驴先生点评任可人该帖说:任可人 发表于 2013-1-14 11:01
七句平仄可酌.

出句拗.对句救.符合拗救...无须重写.】,
但是,不符合大唐试律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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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23楼已经一并作答。先生不妨回看一下。 另外想说的是,咱们毕竟不是唐人,研究前人做法只能古为今用,指导时人和后人更好地为诗。否则没有任何意义。我对针叶林先生等人连篇累牍地兜售八病之类就颇为不以为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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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三羊 发表于 2016-9-20 15:57
赵执信,有这样的说法!
王了一,有这样的说法!
追随者,有这样的说法,

呵呵,迟复了,向三羊先生道个歉哈!方才想先把问题提出的过程告一段落,未能及时回复,再次致歉!
既然先生如此发问,那我不妨这样回答:
1)博采众长,却又谁都不全信;
2)毕竟是现代人作诗,建议还是多听听业内资深诗者的说法为宜;
3)唐人作诗也并非全按科举的要求去做的,那是举子们才照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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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迟复了,向三羊先生道个歉哈!方才想先把问题提出的过程告一段落,未能及时回复,再次致歉! 既然先生如此发问,那我不妨这样回答: 1)博采众长,却又谁都不全信; 2)毕竟是现代人作诗,建议还是多听听业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1 22:30
呵呵,迟复了,向三羊先生道个歉哈!方才想先把问题提出的过程告一段落,未能及时回复,再次致歉! 既然先生如此发问,那我不妨这样回答: 1)博采众长,却又谁都不全信; 2)毕竟是现代人作诗,建议还是多听听业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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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三羊 于 2016-9-20 16:27 编辑
我不会读平水韵 发表于 2016-9-20 16:23
呵呵,迟复了,向三羊先生道个歉哈!方才想先把问题提出的过程告一段落,未能及时回复,再次致歉!
既然先生如此发问,那我不妨这样回答:
1)博采众长,却又谁都不全信;
2)毕竟是现代人作诗,建议还是多听听业内资深诗者的说法为宜;
3)唐人作诗也并非全按科举的要求去做的,那是举子们才照办的。

三羊也【呵呵】,你说的是今后……!三羊说道是唐朝!三羊探讨的大唐声律,你说的是现在或今后的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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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咱们的确是裤兜子放屁——两岔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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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尾联,可以那样写,但从感觉和理论上,不能认为对句第五字用平声,出句就合律了,整联就音调和谐了。
诗句要破律,在于非那样写不可,或者说那样写很雄奇独特,没有更好的选择。楼主的第七句有这必要吗?没有!
破律,历来是允许的,对句倒数第三字用平声并没有挽救什么,按照某些理论家的观点,只能起到一个表白的作用:我自己知道出句不合律,我不是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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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联,可以那样写,但从感觉和理论上,不能认为对句第五字用平声,出句就合律了,整联就音调和谐了。 诗句要破律,在于非那样写不可,或者说那样写很雄奇独特,没有更好的选择。楼主的第七句有这必要吗?没有! 破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1 22:19
哈,既然学堂先生未予回答,刚刚又注意到针叶林先生也就第七句提出了与学堂先生类似的问题,那就干脆还回到中诗词律诗专栏版块的研讨中去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20:02
哦,学堂先生还提到了那首第七句的必要性问题,这个问题提得好,赞一个! 不知学堂先具体是指第七句的哪个字或哪个词呢?依先生之见,又当如何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8:59
至于所引吟者那首学诗有感的尾联挽没挽救什么,请恕我直言,以学堂先生目前的乐感,恐怕还真就体会不到呢。多说无益,那就留待尊驾慢自体会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7:23
学堂先生这么说的确有一定道理,但你在此还是没有搞清: 1)拗救实际上是一种让步之后的补救措施。出对句互救也好,孤品拗救也罢,都是一种非正常行为,并且通常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想方设法予以补救,减轻其整体副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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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三羊 发表于 2016-9-20 16:06
反对社会主义的,能否算作但书!

条件界定不充分,无法量刑定罪。你可回看一下主帖中所引刑法第13条的有关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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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界定不充分,无法量刑定罪。你可回看一下主帖中所引刑法第13条的有关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1 22:23
法律规定,24必须分明,但书说,24可以不分明。 这难道是但但的问题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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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会读平水韵 发表于 2016-9-20 16:31
条件界定不充分,无法量刑定罪。你可回看一下主帖中所引刑法第13条的有关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 ...

法律规定,24必须分明,但书说,24可以不分明。
这难道是但但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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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并无问题。但书虽然居于从属地位,却并非可有可无的,缺少了但书的法律是不完整的法律,会搞出冤假错案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9:20
“”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实乃小儿科,我已在另帖中有过说明:也说“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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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三羊 发表于 2016-9-20 16:37
法律规定,24必须分明,但书说,24可以不分明。
这难道是但但的问题吗?! ...

“”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实乃小儿科,我已在另帖中有过说明:也说“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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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过,也是得过且过的不疼不痒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1 22:27
已经读过,你的看法不对! 因为你不知道【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是与大唐试律不同的另一体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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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三羊 发表于 2016-9-20 16:14
【出句拗.对句救.符合拗救...无须重写.】,
但是,不符合大唐试律的实际!

对此,23楼已经一并作答。先生不妨回看一下。
另外想说的是,咱们毕竟不是唐人,研究前人做法只能古为今用,指导时人和后人更好地为诗。否则没有任何意义。我对针叶林先生等人连篇累牍地兜售八病之类就颇为不以为然,更不知针先生到底想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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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为今用,说的好听! 唐诗宋词的声律,讲究四声,难道还要倒退不成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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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会读平水韵 发表于 2016-9-20 16:50
“”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实乃小儿科,我已在另帖中有过说明:也说“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 ...

已经读过,你的看法不对!
因为你不知道【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是与大唐试律不同的另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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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俩说两岔了,还是回到时人为诗守律上来吧。 不过,借此机会再次提醒一下:永远别拿“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那样的小儿太当回事儿,那根本构不成任何体系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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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羊 发表于 2016-9-20 16:25
三羊也【呵呵】,你说的是今后……!三羊说道是唐朝!三羊探讨的大唐声律,你说的是现在或今后的声律!
...

呵呵,咱们的确是裤兜子放屁——两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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