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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与基本律法【内附中诗词关于出对句互救之法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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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我不会读平水韵 于 2016-9-20 14:31 编辑

但书与基本律法
在拙作也说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下,有诗友质疑说:
“但是依据【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平平仄平仄,就是失律句!”
鉴于其他朋友也有类似看法,在此一并作答。其实,我在主帖中谈及仄仄平平平仄仄的第五字、平平平仄仄的第三字通常也以论一下为好时,已有这样的表述:需要说明的是,这两句的五六字平仄易位、三四字平仄易位均为变格常例,实属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个法律术语,实施正当防卫者不算违法。为了更为形象地回答有关诗友的问题,这里不妨引入另一个法律术语:但书。因手头资料不全,姑且引用百度百科对但书的解释。
在一个条文的同一款中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的这种结构的条款当中,如用但是这个连接词来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但书”。 “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示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是法律免责的特别条件,合同中也是如此。并引用了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就格律诗而言,基本律法大家都知道,不赘。笔者在此想说的是,基本律法之外还有一些例外规则,其实就相当于法律中的但书。从这个意义上说,例外规则与基本律法共同构成了一个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有机整体——完整律法,不合基本律法但是满足例外规则所界定的条件者,不认为是出律。
前例中平平平仄仄便属基本律法,平平仄平仄则属例外规则,为诗时无论你采用平平平仄仄这样的标准句式还是平平仄平仄这样的变格常例句式,真正懂格律的人都不会说你出律,都会承认你的作品符合律诗要求。如果你是版主,某诗友诗作中有平平仄平仄这样的变格常例句式,你指出人家出律,那可就要被人笑话了。孤平拗救也是这样,拗而不救是病,拗而有救就不算毛病了。其余类同,恕不一一。
最后顺便再说一下律诗的音乐美。较之其它诗体,律诗的音乐美无疑是最为独到的,但是,律诗毕竟不是音乐,不像音乐那样错落有致、不像音乐那样圆滑过度,不像音乐那样严丝合缝,因而也不像音乐那般旋律优美。追求律诗的音乐美是每个合格诗者的本分,也是本能,这没有错,但是一旦走向极端,甚或钻牛角,就失于僵化了。

发表于 2016-9-20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平仄平仄可视为但书,其他拗句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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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平仄平仄 为何可视为但书呢?理由何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3 14:12
大约三四年前,吟者先生在中华诗词论坛律诗专栏版块贴出一首学诗有感,就是这个: 七律·学诗有感 ——谨以此律试与天下诗者共勉诗海无涯任我行,词山遥望柳条青。朝随野鹤耽声韵,暮傍闲云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4:47
出对句互救之法不是?孤平拗救不是?呵呵,罢了,还是听听中华诗词论坛律师专栏的朋友们是如何说的吧,兼听则明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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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堂窝人 发表于 2016-9-20 11:49
平平仄平仄可视为但书,其他拗句都不是。

出对句互救之法不是?孤平拗救不是?呵呵,罢了,还是听听中华诗词论坛律师专栏的朋友们是如何说的吧,兼听则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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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堂窝人 发表于 2016-9-20 11:49
平平仄平仄可视为但书,其他拗句都不是。

大约三四年前,吟者先生在中华诗词论坛律诗专栏版块贴出一首学诗有感,就是这个:

七律·学诗有感
                           ——谨以此律试与天下诗者共勉
诗海无涯任我行,词山遥望柳条青。
朝随野鹤耽声韵,暮傍闲云拈仄平。
字到穷时堪表意,句逢工处可含情?
焉得几许味外味,却道一吟双泪盈。

该帖贴出几分钟后,时任律诗专栏首版的大涵雪野先生临帖点评道:
字到穷时堪表意,句逢工处可含情?
焉得几许味外味,却道一吟双泪盈。

很有心得,诗要是连自己都不能感动,不写也罢。“味外味”是否可换个字?读者有点拗口。
飘红供大家参悟。

由此引发了诗友们关于尾联出句大拗以及对句一平救三仄等相关事宜的讨论。未知学堂先生有印象否?

点评

在标题不要标注“(新韵)”,以保持简洁。 至于在正文里是否需标“(新韵)”,目前规范是必须标注,九门兄有独到见解,也建议予以明确,以便共同遵守。 追求诗意的人生 评分 举报 九门提督 835 主题 3万 帖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3 01:27
倔强野驴先生点评大涵雪野跟帖说: 这个评语才实在.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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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不会读平水韵 于 2016-9-20 15:14 编辑
我不会读平水韵 发表于 2016-9-20 14:47
大约三四年前,吟者先生在中华诗词论坛律诗专栏版块贴出一首学诗有感,就是这个:

七律·学诗有感        ...

现任野人部落版主的倔强野驴先生点评大涵雪野跟帖说:这个评语才实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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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任楚天风韵首版的王少东先生临帖:
感同身受,赞一个!

现任论坛纵议员的夜无眠先生临帖:
好律,几乎句句皆佳,欣赏学习!

现任论坛纵议员的路人甲先生跟帖:
字到穷时堪表意,句逢工处可含情。颇有感悟,最喜此联。

五星诗友威楚山人先生跟帖:
欣赏,感悟非浅。

现任论坛纵议员的愉荚先生跟帖:
版主句句实情,感同。问好!

恕不一一,总之,多位诗友跟帖时,均未就尾联出对句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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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星诗友任可人先生终于在13楼提出质疑:
七句平仄可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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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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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句拗.对句救.符合拗救...无须重写.】, 但是,不符合大唐试律的实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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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不会读平水韵 于 2016-9-20 15:41 编辑

此后几个跟帖又属简单欣赏一类,均无质疑:
江夏巴人先生16楼:
好律欣赏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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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樵风笠雨17楼:
好结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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