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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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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三羊 于 2016-11-1 08:37 编辑
如观 发表于 2016-10-31 13:14
我们看看罗烈烈君所概括的律诗三要素:“近体诗格律的基本要素有三:一是平仄格式,二是押韵模式,三是对仗法则。”
看看人家概括的多么简明扼要,对唐诗宋词都具有概括性。您的那位教授所概括的只能算是律诗的特点而已,不能称之为要素。他的那篇节律篇扯到五言上了、扯到永明体上了,不能说他是错的,但是不具备对律诗整体的概括性。
【平仄格式】即是声律;【押韵模式】即是韵律。【对仗】不属于格律范畴。比如说,词牌中有些节奏相同的句子,既可以使用【对仗】,也可以不用【对仗】。近体格律诗一样,可对仗可不对仗。永明体与近体诗一样,都属于格律诗的范畴!
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摘抄:
律诗一般是中间两联用对仗。颔联不用对仗,尾联用对仗,都算特殊情况,不构成一般规律。首联是否用对仗,往往决定於诗的内容和诗人的艺术技巧。律诗极少完全不用对仗的,也极少全首都用对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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