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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三羊 于 2016-8-28 20:31 编辑
一、平头。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同声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声,犯者名为犯平头。】
此平头如是,近代成例,然未精也。欲知之者,上句第一字与下句第一字,同平声不为病,同上去入声,一字即病。若上句第二字与下句第二字同声,无问平上去入,皆是巨病。此而或犯,未曰知音。今代文人李安平、上官仪,皆所不能免也。
此段文字未必出于元氏,然《诗髓脑》既有对八病旧说之补正,则当先列旧说,后作补正。下同。
二、上尾。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
如陆机诗云:“衰草蔓长河,寒木入云烟。”“河”与“烟”平声。此上尾,齐、梁已前,时有犯者。齐、梁已来,无有犯者。此为巨病。若犯者,文人以为未涉文途者也。唯连韵者,非病也。如“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是也。下句有云“郁郁园中柳”也。
三、鹤膝。
四、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
诗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君”与“甘”非为病;“独”与“饰”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与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平声非病也。此病轻于上尾、鹤膝,均于平头,重于四病。清都师皆避之。已下四病,但须知之,不必须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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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号里面是沈约的【旧说】,括号外面是元兢的【补正】。
如此这样解读,你就明白了!
1、
【今代文人李安平、上官仪,皆所不能免也】,不是沈约的【旧说】
2、
【齐、梁已前,时有犯者。齐、梁已来,无有犯者】,不是【旧说】
3、
【平头、上尾、鹤膝、蜂腰】名称顺序的排列,全唐五代唯有元兢。二五同平不为病,必定元兢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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