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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删除有辱“格老也”的相关文字与言论;
二、判令被告在香港诗词论坛公开赔礼道歉;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一万五千元;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20日,我在香港诗词论“国学纵横”专栏以我的网名“格老也”发表了《破败的公式:针叶林批判之一》(附件1)。由于此文深刻分析了针叶林发明的公式“好诗=真情+灵感+笔力”的重大疏漏,揭露针叶林的无知浅薄,批判了针叶林的欺骗行为,因此针叶林怀恨在心,意欲对原告伺机报复。2017年3月21日大早,针叶林突然蹿至潭州雨梦的《圆亏搭配从来有,何必硬当咬卵匠》帖子里,不断跟帖谩骂,实行人身攻击,其污言秽语不堪形容,原告姑且称之为“粪水主义的泼洒”(附件2)。在《破败的公式:针叶林批判之一》等帖下,针叶林也留下了类似谩骂言语。(附件3)
面对这种情况,原告多次告诫针叶林注意自己的言行,但是针叶林不为所动,继续谩骂不止。不得已,原告到该网站“建议申诉”栏投诉针叶林(附件4)。针叶林被禁言数小时,随后打开。这之后针叶林不仅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继续作恶,多次恶语相加。(附件5)2017年3月30日,在《犬能鸣否》帖中,针叶林更进一步,发出侮辱原告图片(附件6)。
针叶林作为原中华诗词论坛“百家论诗”版主,现香港诗词论坛“诗词理论”版主,不以身作则,而是明知故犯,肆无忌惮辱骂网友,不仅有损斯文,丧失人格,还起到了不良的带头表率作用,其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且传播速度快的媒介,被告的违法行为危害性大,对原告人身和名誉造成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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