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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人最基本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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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三羊 于 2016-9-11 15:51 编辑
北山钓者 发表于 2016-9-11 15:37
这个版块所有人的理论你都看懂了吗?三羊的大唐25异声你看懂了吗?你看不懂了是不是要删掉?潭州雨梦的拗救理论你看懂了吗?看不懂是不是要删掉?针叶林批你的理论你看懂了吗?看不懂是不是也要删除?。。。。。。
       反过来你的旧声新韵别人看懂了吗?你谈了十年,大家看不懂烦不烦?是不是也该删掉?

不是【三羊的大唐25异声】,应为【元兢的大唐25异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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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有倔脾气,羊也有?25异声是蜂腰的内容,发明权是沈约。你怎么还按到元兢头上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1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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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山钓者 发表于 2016-9-11 15:37
这个版块所有人的理论你都看懂了吗?三羊的大唐25异声你看懂了吗?你看不懂了是不是要删掉?潭州雨梦的拗 ...

是的,他们的我都看不懂!但吟者的诗词中央、平仄字匠,周老虎、哑巴韵、真诗人、匠人心、开裆裤、对牛弹……,应该是看得懂的!另外,北山不是说吟者的那帖是同时在新韵吟坛、诗词理论两处发吗?怎么现在新韵吟坛又没有这贴了?你俩联合大白天扯谎,蒙网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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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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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筑子 发表于 2016-9-11 15:53
是的,他们的我都看不懂!但吟者的诗词中央、平仄字匠,周老虎、哑巴韵、真诗人、匠人心、开裆裤、对牛弹 ...

说这话就是你的不对了,你老了,糊涂眼花,我还没老!没有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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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金筑子 发表于 2016-9-11 14:23 是他先发在新韵吟坛,北山认为他骂诗写得好特移过来继续骂?! 这贴讲诗人素质的,同时发新韵论坛和理论版,内容好坏可以讨论,你为什么要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1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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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边指责别人作坏事,一边他自己又在干这些坏事”太多了。作管理的要是没兴趣管,只是口头说说,其他人就更无兴趣管了,那结果肯定得向中国诗词论坛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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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三羊 于 2016-9-11 16:16 编辑
针叶林 发表于 2016-9-11 15:53
牛有倔脾气,羊也有?25异声是蜂腰的内容,发明权是沈约。你怎么还按到元兢头上呢? ...

《全唐五代诗格汇考·诗髓脑》
===========================================================

诗髓脑    元兢

调 声
文 病
一、平头。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同声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声,犯者名为犯平头①。】
    此平头如是,近代成例,然未精也。欲知之者,上句第一字与下句第一字,同平声不为病,同上去入声,一字即病。若上句第二字与下句第二字同声,无问平上去入,皆是巨病②。此而或犯,未曰知音。今代文人李安平、上官仪,皆所不能免也③。


此段文字未必出于元氏,然《诗髓脑》既有对八病旧说之补正,则当先列旧说,后作补正。下同。

②《本朝文萃》卷七亦引及《诗髓脑》文:“平头有二等之病,上句第二字与下句第二字同声者,巨病也,必避之。上句第一字与下句第一字同上去入者,难立为病之文,不避之。”

③三宝原本注:此文出于元兢。

二、上尾。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
    如陆机诗云:“衰草蔓长河,寒木入云烟①。”“河”与“烟”平声。此上尾,齐、梁已前,时有犯者。齐、梁已来,无有犯者。此为巨病。若犯者,文人以为未涉文途者也。唯连韵者,非病也。如“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②”是也。下句有云“郁郁园中柳③”也④。

①陆机诗句
②古诗
③古诗十九首
④三宝原本注:此文出于元兢。

三、鹤膝。

四、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
    诗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①”“君”与“甘”非为病;“独”与“饰”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与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平声非病也。此病轻于上尾、鹤膝,均于平头,重于四病。清都师皆避之。已下四病,但须知之,不必须避②。


古诗句


此段文字亦见于《本朝文萃》卷七,《诗髓脑》云:蜂腰者,每句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是也。古诗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君”与“甘”平声,“独”与“饰”同入声。元兢曰:“君与甘,非为病;独与饰,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与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平声非病也。此病轻于上尾、鹤膝,均于平头,重于四病”。三宝院本注,此文出于元兢。

=============================================

蓝字部分是沈约的论理,红字部分是元兢的论理!




点评

①此段文字未必出于元氏,然《诗髓脑》既有对八病旧说之补正,则当先列旧说,后作补正。下同。 ---你也承认:蓝字部分是沈约的论理,红字部分是元兢的论理! 蓝字:【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1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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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三羊 于 2016-9-11 16:32 编辑
针叶林 发表于 2016-9-11 16:28
①此段文字未必出于元氏,然《诗髓脑》既有对八病旧说之补正,则当先列旧说,后作补正。下同。
---你也承认:蓝字部分是沈约的论理,红字部分是元兢的论理!
蓝字:【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
红字:诗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①”“君”与“甘”非为病;“独”与“饰”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与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平声非病也。此病轻于上尾、鹤膝,均于平头,重于四病。清都师皆避之。已下四病,但须知之,不必须避②。

------可见元兢只是修正补充了“平声非病”,并没有改变蜂腰的主要内容:二五不同声。这不是沈约(蓝字)说的吗?你怎么还硬说是“元兢的大唐25法”呢?这岂非狗带嚼子胡勒?:P
沈约的蜂腰论理,是25俩字,不可同平、同上、同去、同入。元兢的蜂腰论理,是25俩字,可以同平,不可同上、同去、同入。

【狗带嚼子胡勒】,你读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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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兢只是修正了四分之一的沈约的说法,怎么能改变专利归属权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1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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