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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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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纳兰冠云 于 2013-8-21 23:16 编辑
又,从先生很有代表性的意见中,可知对于“格律”的体会及理解,不仅合理性属于狭义的,并且原本就没有经过深刻地批判思辨。比如您所立“平仄害词不是必然的”这个命题时,在您极可能不知其“逆命题”,亦即“平仄害词是必然的”,在前者为真时,后者亦必为真。道理很简单,那就是“必然寓于偶然”,偶然害词的必然性,与偶然不害词的必然性,无论或然率孰大孰小,其实是对立同一的矛盾存在。这就叫“悖论”。把这个“悖论”在古典诗词创作实践中反反复复地认真体验后,就有可能明白格律化的诗词,作为文体诗体,何以愈到后来愈导致曾为中华民族最后一位“帝师”在其《人间词话》中所揭明的种种真实情形。云云。理解了这个“悖论”是不可避免的矛盾存在情形后,再发觉“平仄害词”时,就知道除了就平仄找替代外,还有“不破不立”的办法。“律”在所谓“正体”之外,其实是有许许多多所谓“拗体”,或者说“变体”的。杜甫早就明白了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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