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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聂树斌案的一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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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庭对聂树斌强奸妇女,故意杀人案作出改判,宣判聂树斌无罪。社会舆论也好网络反映也罢,几乎是一片欢呼声,诗词类网站也不例外,不少人提起笔大发感慨,都在为这一改判叫好,都认定这是迟来的正义。迄今,笔者没有听到一声的不同的声音。按理诗人的思辨能力和观察能力相对来说是较高的,但遗憾的是,竟没有一人对这一改判抱有那怕一点点的怀疑。诗人的反应尚且如此,遑论社会了。笔者这里冒天下之大不讳提出一点质疑。
  不知你有没有注意到最高法的改判里有这么一句话,即:最初5天的审讯笔录缺失。这未免太令人匪夷所思了,死刑案件的卷宗,应该早已封存归档怎会莫名其妙丢失呢?法院审判档案外人是根本没法接触到的,想必小偷也不会光顾,小偷们喜欢的是金银财宝和钞票,该不会对卷宗也感兴趣吧,那么卷宗为什么会不翼而飞呢?连想到聂树斌一家提出再审请求时,被河北省高院以没有判决书为由予以拒绝,正当绝望时,按媒体的说法是“仿佛神助”,收到一封不具名的快递,所寄的竟是聂树斌一家及代理律师求之不得的一审判决书,于是在关键时刻终于可以提起申诉了,几天后又收到用快递邮来的二审判决书。我国1996年重新颁布《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把刑事判决书送达其亲属,而在此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这一规定,所以河北省法院方面也就不用给聂树斌亲属送达判决书。是份判决书究竟是谁寄给聂树斌亲属的至今仍是个迷,但可以断定此人必定是法院内部的人,且是能够接触到聂树斌案件卷宗的人。这就出现一个问题了,此人既能偷出判决书,怎不会偷走最初5天的讯问笔录呢?此人既是法院内部的人,对案件也是内行,应该知道那些材料可以影响对案件的认定。最高法的改判,并无发现新证据,新疑点,而是依据程序正义原则,就案件原审理程序进行重新审理,在案件卷宗被人偷走最重要的部分后,得出证据不充足的结论也就不奇怪了。
  由此可见这一案件是法律界某些人一手导演,精心经营的,至于它的用意何在,笔者就不得而知了。
发表于 2016-12-4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抓得真凶认旧帐,盖棺冤案恐难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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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质疑:经河北省高院公开审理,已经作出王书金不是该案真凶的认定结论,对此最高法从无异议,并核准王书金死刑。既然王书金不是真凶,又以疑罪从无原则,改判聂树斌无罪,此案岂不成了无头案了吗?事实上最高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4 22:14
第二个点质疑:据最高法说明,没有证据证明存有刑讯逼供行为,但不排除指供,诱供的可能性。这一说法不符合常理,聂树斌作为一个思维正常的人,不可能不知道强奸杀人这么重大的案情,一旦承认就会承担被判死刑这样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4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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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偷走笔录的应是掩盖子的人,寄送块递的应是揭盖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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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掩盖子呢?案件发生在1995年,即便是错判,河北高院的现任院长也不用承担责任,后官用得着去理前案吗?案件卷宗封存归档在法院,案件侦查机关就是想插手也无从下手,如是参与审理的人从中做手脚的话,偷走最初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4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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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4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金建 于 2016-12-4 23:17 编辑
潭州雨梦 发表于 2016-12-4 18:43
抓得真凶认旧帐,盖棺冤案恐难翻!

第二点质疑:据最高法说明,没有证据证明存有刑讯逼供行为,但不排除指供,诱供的可能性。这一说法不符合常理,聂树斌作为一个思维正常的人,不可能不知道强奸杀人这么重大的案情,一旦承认就会承担被判死刑这样严重后果,怎会在办案人员诱导下就乖乖承认了呢?就算当时承认了,到法院审理时为什么从没有翻供呢?直至4月13日(笔误为5月13日)的上诉书面材料上,还只说自己年轻,认罪态度较好,希望得到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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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4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潭州雨梦 发表于 2016-12-4 18:43
抓得真凶认旧帐,盖棺冤案恐难翻!

第三点质疑:经河北省高院公开审理,已经作出王书金不是该案真凶的认定结论,对此最高法从无异议,并核准王书金死刑。既然王书金不是真凶,又以疑罪从无原则,改判聂树斌无罪,此案岂不成了无头案了吗?事实上最高法并无提供能证明聂树斌无罪的证据,而是就原案件审理的程序上存在的瑕疵,运用无罪推定原理予以改判。这一改判追求的是程序正义而不是真实正义。以往我们国家办案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点放在案情的落实上,案情是怎样就是怎样,而现在可好,符合不符合案件事实反倒不重要,重要的是看符不符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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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4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潭州雨梦 发表于 2016-12-4 18:55
偷走笔录的应是掩盖子的人,寄送块递的应是揭盖子的人

谁在掩盖子呢?案件发生在1995年,即便是错判,河北高院的现任院长也不用承担责任,后官用得着去理前案吗?案件卷宗封存归档在法院,案件侦查机关就是想插手也无从下手,如是参与审理的人从中做手脚的话,偷走最初的审讯记录,岂不给人留下证据不足的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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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4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讲求程序正义,说穿了就是要人们遵守法律人制定的游戏规则,这一游戏规则明显利于有钱的人,有钱的人可以花钱请律师跟你玩,可以花钱打理。而讲真实正义的话则对普通人有利,在案件事实面前,谁想赖都不太容易。这样法官的油水从何而来?律师们的油水也大大缩水,所以吃法律饭的人不遣余力在推动程序正义。这一案件的改判,其用意就是要树立程序正义的权威,至于聂树斌是不是真凶,对他们来说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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