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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三羊 于 2016-8-30 04:53 编辑
王通【四声八病】说,是沈约【四声八体】的讹传
《天卷○四声论》记载,沈氏《答甄公论》云:“昔神农重八卦,卦无不纯,立四象,象无不象。但能作诗,无四声之患,则同诸四象。四象既立,万象生焉;四声既周,群声类焉。经典史籍,唯有五声,而无四声。然则四声之用,何伤五声也。五声者,宫商角徵羽,上下相应,则乐声和矣;君臣民事物,五者相得,则国家治矣。作五言诗者,善用四声,则讽咏而流靡;能达八体,则陆离而华洁。明各有所施,不相妨废。昔周、孔所以不论四声者,正以春为阳中,德泽不偏,即平声之象;夏草木茂盛,炎炽如火,即上声之象;秋霜凝木落,去根离本,即去声之象;冬天地闭藏,万物尽收,即入声之象:以其四时之中,合有其义,故不标出之耳。”
《天卷○四声论》记载,魏秘书常景为《四声赞》曰:“龙图写象,鸟迹摛光。辞溢流徵,气靡清商。四声发彩,八体含章。浮景玉苑,妙响金锵。”
声律鼻祖沈约:附会【四声】,为【四象】;附会【八体】,为【八卦】。其目的,大概就是借助神明祈求吉利。统而言之,既有神农的【四象八卦】,必有沈约的【四声八体】。即:
四声:春为【平声】之象;夏即【上声】之象;秋即【去声】之象;冬即【入声】之象。
八体:【平头】、【上尾】、【蜂腰】、【鹤膝】;【大韵】、【小韵】、【正纽】、【旁纽】。
沈约的【善用四声,则讽咏而流靡;能达八体,则陆离而华洁】,常景的【四声发彩,八体含章】,都是【四声】与【八体】,按照常规思维,理应称为【四声八体】,为何演绎成【四声八病】,三羊百思不得其解。
“四声八病”叫法,始作俑者是隋朝王通。“八病爰起,沉隐侯永作拘囚”,是初唐卢照邻抱不平的说法。现有可见史料,沈约谈【四声】,论【八体】。未见【四声八体】的连用,更未见【四声八病】的连用。
由此,三羊认为:【四声八病】,应是【四声八体】的讹传。
唐朝李延寿撰《南史·陆厥传》:
时盛为文章,吴兴沈约,陈郡谢朓,琅琊王融,以气类相推彀。汝南周颙善识声韵,约等文皆用宫商,将平上去入为四声。以此制韵,有平头、上尾、蜂腰、鹤膝。五字之中音韵悉异,两句之内,角徵不同,不可增减。世呼为永明体。
从史书记载来看,沈约的【平头、上尾、蜂腰、鹤膝】,不该为【病】名,理所当然是永明诗体的【法则、法规、法律】,最不应该是永明诗体的【病症、病魔、病毒】!【以此制韵】,制出来的应是【法则、法规、法律】;【以此制韵】,制出来的不是【病症、病魔、病毒】。
从总纲来看:【平头、上尾、蜂腰、鹤膝】,是【法】,不是【病】。
从定义来看:【平头、上尾、蜂腰、鹤膝】,是【法】,不是【病】。
“欲使宫徵相变,低昂舛节,若前有浮声,则后须切响”,是沈约声律论理的总纲。【宫徵相变,低昂舛节】,是目的;【前有浮声,后须切响】,是方法。【前有浮声,后须切响】,也即:前有平声后须非平、前有上声后须非上、前有去声后须非去、前有入声后须非入。
《○文二十八种病》的定义:
【平头】: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
【上尾】: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
【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
【鹤膝】:
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
《○文笔十病得失》的定义:
【平头】:
第一句上字、第二句上字,第一句第二字、第二句第二字,不得同声。
【上尾】:
第一句末字,第二句末字,不得同声。
【蜂腰】:
第一句中第二字、第五字不得同声。
【鹤膝】:
第一句末字,第三句末字,不得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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