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拗救理论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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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唐诗早期,有过一些不合律的句子,本来,不合律就是不合律,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后人为古人、名人讳,便给出一个合理的名称:联间失粘,就称之为拗体,句内平仄失替则称之为拗句,并找些例子,说拗是可以救的,于是又出现了拗救理论。就如古人、名人也难以避免出现错别字,为了给足面子,后人便说作为书法,多一点少一点,多一撇少一捺属于书法艺术,别字嘛,是通假!
王维  渭城曲
渭城朝雨浥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
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
.
崔峒  清江曲内一绝
八月长江去浪平,片帆一道带风轻。
极目不分天水色,南山南是岳阳城。
       联间失粘,后人称之为折腰体。如果说唐朝律诗已经定型,人们想为他们避讳,那么,
陆凯  赠范晔
折花逢驿使,寄与陇头人。
江南无所有,聊寄一枝春。
       南北朝时律诗尚未定型,就是全然不合律也无所谓,有为之避讳的必要吗?
       绝句有这现象,五律、七律也有,人们同样称之为折腰体。颔联、颈联失粘,自然也未尝不可,可是,你看:
李白 登金陵凤凰台
凤凰台上凤凰游, 凤去台空江自流。
吴宫花草埋幽径, 晋代衣冠成古丘。
三山半落青天外, 一水中分白鹭洲。
总为浮云能蔽日, 长安不见使人愁。

       除了尾联,其他都失粘,人们还说是折腰,腰竟然长在脖子上了,腰竟然那么多!
       再看拗句,诗论中有大拗、小拗之分:
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
……
       出句平仄失替,称之为大拗,对句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平声,称之为救。这些出句,“人事有代谢”,极为自然,“代”无法更改,“野火烧不尽”,“不”可以改为“难”,毕竟不如“不”到位,“南朝四百八十寺”,“十”不能不顾实际去改。一首律诗,个别句子尤其是出句,有所出律本无可厚非,也不会因此被人们认为不是律诗。它们的对句,“往来成古今”不用“成”还能用什么?“春风吹又生”不用“吹”又能用什么?“多少楼台烟雨中”不用“烟”又能用什么?作者真的是为了救吗?!
       再看所谓小拗,五言仄平仄仄平、七言仄仄仄平仄仄平称之为孤平,王力教授认为尾字为平声的句子,中间只有一个平声字,就叫孤平句。有人说是两仄夹一平就是孤平,于是王力教授说的是孤平以外,仄平仄仄仄,仄仄仄平仄之类都是孤平,甚而至于提出什么孤仄也是病,也得救。于是还有像“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中的“成”既救大拗,又救了本句孤平小拗,简直就是灵丹妙药!什么是小拗,小拗有的可救可不救,有的必须救,理论家们意见都无法统一,作者如何适从?理论,本来就是为了总结经验,有利于后来者创作的东西,像这样蹩足的理论要它何益?平平仄平仄本来不合律,人们喜欢,用的很多,用就是,何必说成是准律句、小拗?何必规定不能是仄平仄平仄,“昔闻洞庭水”,杜甫能用,后人就不能用?李杜都有孤平句,后人出于压力,视为畏途,孤平必救,宁可第三字或第五字用得不顺畅也要用平声去救,胆量大一点的,即使不救,也要加个说明:“孤平不救。”不来个画蛇添足就担心别人会认为他是外行。
       有过一定写作经验的人都知道,之所以出现不合律,无论拗体诗还是拗体句,有两种可能,一是没有更好的文字表达,二是粗心所致。诗不错,就当肯定,也会流传,无论拗还是不拗,大拗还是小拗,救还是不救。瑕不掩瑜就还是律诗,还是好诗,为古人、名人讳,其心情可以理解,为之能圆其说也无须否定,但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且不能自圆其说,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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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以律害意,这是对的,但不能作为否定平平仄平仄的理由,何况也没拿出理由,只是夹混其中。

点评

孤平拗救的实质乃是一种调声术,以求声势稳顺。一般只用于平平仄仄平、〇仄平平仄仄平犯孤时施救以及出对句互救。乐感好的诗友应该都能体会这一点。至于〇平平仄仄以及〇仄平平平仄仄三四字、五六字平仄易位,属变格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17 22:42
【不以律害意】、【使用量较多】、【试律诗也用】……, 既不是否定【平平仄平仄】失律的依据! 又不是确定【平平仄平仄】合律的理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17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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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言哉 发表于 2016-9-17 22:21
不以律害意,这是对的,但不能作为否定平平仄平仄的理由,何况也没拿出理由,只是夹混其中。 ...

【不以律害意】、【使用量较多】、【试律诗也用】……,
既不是否定【平平仄平仄】失律的依据!
又不是确定【平平仄平仄】合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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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不会读平水韵 于 2016-9-17 22:48 编辑
言哉 发表于 2016-9-17 22:21
不以律害意,这是对的,但不能作为否定平平仄平仄的理由,何况也没拿出理由,只是夹混其中。 ...


孤平拗救的实质乃是一种调声术,以求声势稳顺。一般只用于平平仄仄平、〇仄平平仄仄平犯孤时施救以及引例中的出对句互救。乐感好的诗友应该都能体会这一点。拗而不救是病,拗而有救就不算毛病了。至于〇平平仄仄以及〇仄平平平仄仄三四字、五六字平仄易位,属变格常例,对于构造数字对极为有用,早已约定俗成。这些例外规则其实与法条中的“但书”别无二致,应作为基本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看待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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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平拗救的实质乃是一种调声术,以求声势稳顺。一般只用于平平仄仄平、〇仄平平仄仄平犯孤时施救以及引例中的出对句互救。乐感好的诗友应该都能体会这一点。拗而不救是病,拗而有救就不算毛病了。至于〇平平仄仄以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18 01:31
你说的不对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17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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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会读平水韵 发表于 2016-9-17 22:42
孤平拗救的实质乃是一种调声术,以求声势稳顺。一般只用于平平仄仄平、〇仄平平仄仄平犯孤时施救以及出对 ...

你说的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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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那你说个对的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17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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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哈,那你说个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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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平平仄仄】与【平平仄平仄】比较: 从两个平仄组合格式的第四字来论,平平平仄仄,是【仄】;平平仄平仄是【平】。【仄】与【平】,是俩句的个性;从两个平仄组合格式的第五字来说,同为【仄】,是二者的共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17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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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三羊 于 2016-9-18 00:01 编辑

【平平平仄仄】与【平平仄平仄】比较:
从两个平仄组合格式的第四字来论,平平平仄仄,是【仄】;平平仄平仄是【平】。【仄】与【平】,是俩句的个性;从两个平仄组合格式的第五字来说,同为【仄】,是二者的共性。

【仄仄平平仄】与【仄仄平仄仄】比较:
从两个平仄组合格式的第四字来论,仄仄平平仄,是【平】;仄仄平仄仄,是【仄】。【平】与【仄】,是俩句的个性;从两个平仄组合格式的第五字来说,同为【仄】,是二者的共性。

王力赵执信所谓的大拗必救,唐诗海底里着意挑选的39个范例。例例在目,都是仄内分明。也即:上不犯上、去不犯去、入不犯入。

矛盾的共性,决定着大唐声律的普遍意义,唯物辩证法告诉咱:

大唐声律,确确实实非为明朝真空《贯珠集》的【平仄二四法】。
大唐声律,地地道道就是唐朝元兢《诗髓脑》的【四声二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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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三羊 于 2016-9-18 01:42 编辑
我不会读平水韵 发表于 2016-9-17 22:42
孤平拗救的实质乃是一种调声术,以求声势稳顺。一般只用于平平仄仄平、〇仄平平仄仄平犯孤时施救以及引例中的出对句互救。乐感好的诗友应该都能体会这一点。拗而不救是病,拗而有救就不算毛病了。至于〇平平仄仄以及〇仄平平平仄仄三四字、五六字平仄易位,属变格常例,对于构造数字对极为有用,早已约定俗成。这些例外规则其实与法条中的“但书”别无二致,应作为基本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看待为宜。

王力将平平平仄仄,比作法律;将平平仄平仄,比作但书。

法律规定,是【二四务必要分明】,
但书补充,是【二四也可不分明】。


这样的但书,是对法律的补充,还是对法律的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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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潭州雨梦 于 2016-9-18 07:02 编辑

楼主文听信自然,不承认拗救一说,故无探讨必要,因为谁也说服不了谁。
本文对折腰体的理解是欠妥的。联间失粘可统称顺风调,可以发生在任何一联,但如发生在诗的中间,绝句只有首尾两联,失粘肯定发生在中间,即所谓腰,因失粘故称折腰体。而律诗则不然,他有四联,他的腰在颔颈联间,即二三联间顺风(两联平仄相同)才叫八句折腰体。其它联失粘则称之顺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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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如此复杂的必要,一个名称而已,只要大家能明白。 邻联联头相同即为【折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18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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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潭州雨梦 发表于 2016-9-18 07:00
楼主文听信自然,不承认拗救一说,故无探讨必要,因为谁也说服不了谁。
本文对折腰体的理解是欠妥的。联间 ...

没有如此复杂的必要,一个名称而已,只要大家能明白。
邻联联头相同即为【折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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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认可你的简化,那楼主指责 颈太长则形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18 10:01
只因你说颈子太长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18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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